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临执字第1372号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孔宪文、于保华、李玉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临民初字第7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0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40687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孔宪文、于保华、李玉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孔宪文、于保华、李玉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0)临执字第137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孔宪文、于保华、李玉三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惠玲
审判员 边洪镇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