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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莱阳执终字第677号

刘兆志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兆志;刘强;刘兆龙;刘福强;刘兆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阳执终字第677号

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英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刘兆志,男,195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宗柳前夼村。

被执行人:刘强,男,195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宗柳前夼村。

被执行人:刘兆龙,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宗柳前夼村。

被执行人:刘福强,男,196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宗柳前夼村。

被执行人:刘兆乐,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大夼镇宗柳前夼村。申请执行人莱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莱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莱阳照民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于2010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莱阳执字第677号案的本次执行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和原生效法律文书,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松建

审判员  李卫界

审判员  高 飞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辛先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