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黄民一初字第00111号
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金益群,男,系该合作银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末胜。
委托代理人:蒋国武。
被告:程长福,男,汉族,住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程长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对原告的撤诉申请进行了审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89元,合计114元,由原告黄山太平农村合作银行全部承担。
审判员 夏 兴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汪智敏(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