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林新姑。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蒋月月。被告蒋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姑诉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姑以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新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新姑负担。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