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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拱民初字第177号

林新姑与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债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林新姑,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拱民初字第177号原告林新姑。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法定代表人蒋月月。被告蒋月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新姑诉被告杭州蓝天制衣厂、蒋月月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新姑以为由,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新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新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新姑负担。

审判员  周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