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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571号

余长琼与应吻禾、郭本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余某,应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571号原告余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童广玉,肥西县山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应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夏守国、王家济,均系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应某、郭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余某负担。

审判员  王林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姚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