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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长民初字第00843号

胡建州与张采莲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胡建州,张采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建州。委托代理人高冬。被告张采连。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州与被告张采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州于2011年3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