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0843号原告胡建州。委托代理人高冬。被告张采连。本院受理原告胡建州与被告张采莲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建州于2011年3月1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退75元,其余由原告承担(原告已预交)。
代理
审判员 姚俊玲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史红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