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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

钱建芳与钱玉萍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钱建芳;钱玉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原告钱建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烨敏。被告钱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芳与被告钱玉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芳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建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