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湄民初字第58号原告钱建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烨敏。被告钱玉萍。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建芳与被告钱玉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钱建芳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赔偿款已付清、纠纷已解决为由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建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依法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钱建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玉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