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东民一初字第966号原告韦书勤,男,196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被告郑克林,男,195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韦书勤与被告郑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韦书勤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郑克林所有的两间上下住房一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韦书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郑克林所有的位于肥东县青春居委会韦小郢组两间上下住房一套。查封期间禁止买卖、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恩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谢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