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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7号

原告刘会春与被告路银山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会春,路银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C}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民三初字第00597号原告刘会春,男。被告路银山,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会春与被告路银山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会春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5元,由原告刘会春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佟 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