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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8号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震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震鸣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仑港民初字第18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735401-8),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新碶街道中河路8号。

法定代表人:余忠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颖燕,宁波市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震鸣(公民身份号码:3302051975********),男,197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宁波港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宁波市北仑区。

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峰物业公司)与被告徐震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方指挥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九峰物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胡颖燕、被告徐震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峰物业公司起诉称,原告系被告所在的小港街道江南人家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单位。被告系该小区12幢201室业主,因其未支付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和日常维修费。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91元、日常维修费504元。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和情况说明各一份,用以证明原告对被告所在的江南人家小区实施物业管理及双方对权利义务、收费标准进行约定的事实;2、房地产转让、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被告系江南人家小区12幢201室业主及房屋面积的事实。被告徐震鸣对原告主张的所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时间及金额无异议,但因以下原因其拒绝支付相关费用:1.楼下住户违章搭建,影响其生活、休息,并造成安全隐患,虽多次与物业公司反映,但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2.小区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为证明其辩称的事实,被告向本院提供照片一份。经开庭审理,本院结合双方举证、质证意见,对证据审核、认定如下:因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与本案缺乏关联,且物业公司为此也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反映。

本院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反映的仅为相邻关系,与本案缺乏关联,不予认定。据此,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04年10月11日,原告与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对江南人家小区实行物业管理。被告系江南人家12幢201室业主,房屋面积98.28平方米,因其未交纳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91元、日常维修费504元,现原告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宁波北仑天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前期管理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对小区全体业主均有约束力,被告作为该小区业主,也应受该合同约束。原告依约履行物业服务义务后,被告理应按约支付综合服务费、日常维修费。

被告辩称均非其不交纳物业费的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震鸣应支付原告宁波市北仑九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07年2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综合服务费1391元、日常维修费504元,合计1895元,该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徐震鸣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81×××01,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如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拒不履行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方指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

书记员 贝艳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