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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菏牡民初字第225号

袁某与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当事人
袁某,马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菏牡民初字第225号

原告:袁某,农民。

被告:马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马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 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吴建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