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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

汪家康与汪家平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汪家康,汪家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一初字第00058号

原告:汪家康,男,汉族,1970年4月16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已故。

委托代理人:汪东,安徽皖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家平,男,汉族,约50岁,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

委托代理人:蔡以中,裕安区平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汪家康与被告汪家平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汪家康死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判长 薛 文

审判员 余学柱

审判员 金 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翁 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