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民终字第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海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权。法定代理人刘建,身份等项同上,系刘权之父。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秀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金科。上述四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叶希志。原审被告余干县永康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舒信水。原审被告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杭州营业部。诉讼代表人韩亮。
上诉人马海波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马海波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桐乡市人民法院(2010)嘉桐民初字第452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