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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民终字第305号

楼龙初与郑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楼龙初,郑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3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楼龙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沁。

上诉人楼龙初为与被上诉人郑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0)金义民初字第18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楼龙初于2011年3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楼龙初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楼龙初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冯少华

审 判 员  杜月婷

代理

审判员  钱 萍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代

书 记员  温小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