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民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贾莹,天津市乐家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徐海谋,穆东,陕西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姚安盛,西北轻工批发市场1楼6排92号“老姚宾馆用品”业主。委托代理人翟姚楠,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自由职业。贾莹与姚安盛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姚安盛一次性支付6000元后,贾莹对其余赔偿款及案件受理费予以放弃。现被执行人姚安盛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约定的6000元义务,本院对66元执行费也扣划到位。申请执行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西民四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唐进民
审 判 员 马 生
代理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