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贺凤珠,女,1960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北路**号*单元***号。被执行人赵亮,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梁秀英,女,192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未央区花园北村*楼2门***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贺凤珠与被行人赵亮、梁秀英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凤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