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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136号

申请执行人贺凤珠与被行人赵亮、梁秀英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凤珠,赵亮,梁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136号申请执行人贺凤珠,女,1960年11月17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碑林区含光北路**号*单元***号。被执行人赵亮,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同上。被执行人梁秀英,女,192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本市未央区花园北村*楼2门***号。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贺凤珠与被行人赵亮、梁秀英房产过户纠纷一案,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贺凤珠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294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立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