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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南民初字第40125号

XX与李延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XX,李延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125号原告XX。被告李延世。

原告XX与被告李延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XX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