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0125号原告XX。被告李延世。
原告XX与被告李延世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原、被告双方自愿和解,原告XX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撤回对被告李延世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