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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民一终字第182号

揣某与段某分家析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一终字第1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揣某。委托代理人何文阳,男。委托代理人闫永宁,陕西维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

上诉人揣某因析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宫初字第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揣某于2011年3月1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揣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揣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揣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喆

代理

审判员  刘旭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查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