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张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吉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