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吉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雷 来源:百度“”
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永民一初字第88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永吉县。被告张某某,男,住永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延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