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海终字第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后顺。
委托代理人:李荣耀。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苟洪源。
上诉人欧后顺为与被上诉人苟洪源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0)甬海法事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欧后顺于2011年3月7日以“双方已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欧后顺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欧后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上诉人欧后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裘剑锋
代理
审判员 郑恩亮
代理
审判员 张碧青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俞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