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董太英。被执行人任文善。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4779元。因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09)西少民初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予以结案。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于易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