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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民初字第00317号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1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周民初字第00317号原告宋某某。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其意思表示真实,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150元,剩余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张仓仓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