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036号申请执行人王景侠,女。被执行人陈青峰,男。本院在执行申请���行人王景侠与被执行人陈青峰离婚的(2008)澄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于2011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0年度抚养费,现本院已将2010年度的抚养费600元执行完毕。2011年元月17日,王景侠向本院提出诉求,变更抚养关系,本院于当日作出(2011)澄民初字第0005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生效,婚生子陈磊由王景侠名下变更陈青峰名下,由其抚养教育。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08)澄民初字第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海杰
审 判 员 周 峰
代理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孙李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