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新民二初字第246号原告林智创,男,197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乐清,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智创与被告陈乐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智创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智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智创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林智创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可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康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