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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雁刑初字第00146号

李卫东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交通肇事
当事人
李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雁刑初字第0014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卫东,男,1975年1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陕西省西安市人,住西安市长安区,无业。2010年11月13日自动投案,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卫东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卫东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李卫东驾驶灯光性能不符合标准的陕A×××××号福田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本市子午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雁环路十字向东右转弯时,适逢被害人刘某1驾驶陕西省A223542号电动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刘某1倒地受伤,后经521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年11月20日死亡。经法医鉴定:刘某1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雁塔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卫东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1不负事故责任。李卫东案发后将刘某1送往521医院抢救,当日在医院投案。归案后,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履行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卫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证据: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调解协议书、血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处理审批表、调查报告书、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刘某2的证言;3、被告人李卫东的供述;4、法医学尸体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卫东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致被害人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李卫东在事发后自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民事赔偿,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保障交通运输的安全和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卫东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兰喆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董薇打印:相丽华校对:毛宏波年月日送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