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沂南保字第126号
申请人:冯朝亮,男,1974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被
申请人:尤世梅,女,成年,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
被
申请人: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夏津县南城镇栾庄村申请人冯朝亮与被申请人尤世梅、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尤世梅所有的浙EVXX**号小型普通客车、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5XX**号货车,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尤世梅所有的浙EV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
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夏津县华翊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N5XX**号货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麻欣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黎 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