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佛法民初字第209号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佛冈县石角镇振兴中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4478-X。法定代表人叶桂南,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朱新亮,该社职员。委托代理人何卜祥,该社职员。被告朱旭阳,男,1967年9月1日出生,住佛冈县。被告范秀球,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住住佛冈县。
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朱旭阳、范秀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朱旭阳、范秀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恩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利桂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