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绍行初字第1号原告朱锦荣。被告绍兴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阮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龙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建航。
原告朱锦荣诉被告绍兴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0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认为,因被告已经同意提供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案无继续诉讼必要,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锦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锦荣负担。
审 判 长 俞江忠
审 判 员 戴张奎
代理
审判员 雷红莉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雪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