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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5号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上诉人协××公司与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2-25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协××公司,周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40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负责人方某某,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协××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董事长。以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系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以下简称协××厂)、上诉人协××公司与上诉人周某某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劳)初字第32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查明,双方对原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协××厂上诉主张周某某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但是协××厂提交的周某某的考勤卡显示周某某每个工作日上午七点多打卡上班,晚上十点多打卡下班,期间即使扣除休息时间也明显超过每天八小时的工作时间,故本院对协××厂关于周某某不存在加班的主张不予采信。协××厂提交的工资表虽然有周某某的签名,但是工资表的工作时间与协××厂提交的考勤卡的时间不一致,而周某某提交的工资条载明的上班时间与其提交的考勤卡显示的上班时间能够相互印证,原审不予采信协××厂的主张而采信周某某的主张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原审对于周某某的工资、加班工资差额、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的处理亦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协××厂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协××厂在原审提出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时效抗辩的主张,其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原审以时效抗辩为由对周某某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予以驳回是正确的,本院予以维持。周某某的相关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双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山协××厂、协××公司负担5元,周某某负担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丁    婷

代理

审判员 钟  旭  峰

代理

审判员 黄  小  贺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阳(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