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武侯刑初字第246号

邓俊青等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武侯刑初字第246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俊青,曾用名邓桂林,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仁寿县。201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国全,男,1967年3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仁寿县。201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被告人王建刚,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简阳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四川省简阳市。2010年11月17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以成武检刑诉字(2011)第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经审查符合简易程序审理的条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与一名叫林漫的女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后,由林漫在外拉嫖客到事先租赁于本市武侯区沈家桥村9组一出租房内,被告人王建刚、王国全在出租房外望风,被告人邓俊青通过安置在房间的活动暗格盗窃前来嫖娼的被告人雷某某裤包内的现金5000元后逃离现场。三被告人分得赃款后分赃耗用。2010年11月15日,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在本市成华区青龙场昭觉寺车站旁的四海茶楼内将三被告人挡获。为支持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的指控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盘问笔录;被告人人口信息表;案件现场图;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陈述;检查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团伙案件分析表;被告人的供述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同时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对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盗窃罪的事实、提交的指控证据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庭审质证,对公诉机关移送的指控证据查证属实。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犯盗窃罪的事实及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俊青、王国全、王建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三被告人分工不同,互相配合,不区分主从犯。三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三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所提量刑建议,合法适当,予以采纳。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俊青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王国全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建刚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2年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贾龙军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玲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