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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民初字第83号

应某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蒋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应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诸民初字第83号

原告:应某某。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寿某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号。

负责人:吕某某。

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应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支公司、被告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需对原告应某某取钢板等所需后续治疗费用进行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代理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