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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蒙民一初字第307号

姜某某与马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姜某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长淮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