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蒙民一初字第307号原告姜某某,女,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城县。被告马某某,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于201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撤诉,完全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杜长淮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朱长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