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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民一初字第99号

陈道与张彦学、吴日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金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陈道,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委托代理人高元,广东泛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侃,男,汉族,住广西陆川县。被告张彦学,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宾县。被告吴日高,男,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道诉被告张彦学、吴日高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9日以已与两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820元,共计人民币1970元,由原告陈道负担。

审判员 伏 峰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谢潇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