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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84号

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赵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00084号原告熊某某,女,196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某某诉被告赵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某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崔 毅

审判员 樊世元

审判员 祝西安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畅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