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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执民字第457号

胡琅俊与杜永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琅俊,杜永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甬镇执民字第457号申请执行人胡琅俊,男,1962年2月4日出生,住本区。被执行人杜永波,男,1969年8月11日出生,住本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琅俊与被执行人杜永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杜永波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胡琅俊亦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人胡琅俊自愿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甬镇执民字第457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钱 扬 胜

审 判 员 王 成 国

代理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波(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