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商再字第6号
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维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海杰,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诉人胡维江与被申诉人邵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甬宁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122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浙甬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胡维江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诉人胡维江撤回申诉。
二、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陈英方
审判员 钱成兴
审判员 童文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慧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