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甬宁商再字第6号

胡维江、邵海杰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维江,邵海杰,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宁商再字第6号

抗诉机关: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胡维江,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泽云,浙江知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邵海杰,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申诉人胡维江与被申诉人邵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09)甬宁商初字第75-1号民事裁定,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2月22日作出(2010)甬检民行抗字第122号民事抗诉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10日作出(2011)浙甬民抗字第17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诉人胡维江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诉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诉人胡维江撤回申诉。

二、本案终结再审程序。

审判长  陈英方

审判员  钱成兴

审判员  童文建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叶慧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