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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762号

曾少华与曾小平、曾青平、曾少林、曾志贵、曾志军、曾志彬、曾玉芳、曾世琼、曾琼芳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曾少华,曾小平,曾青平,曾少林,曾志贵,曾志军,曾志彬,曾玉芳,曾世琼,曾琼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762号原告曾少华,男,1945年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唐柯平,男,198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一般授权。被告曾小平,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青平,女,195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少林,男,195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志贵,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志军,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志彬,男,196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玉芳,女,194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世琼,女,195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曾琼芳,女,194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少华与被告曾小平、曾青平、曾少林、曾志贵、曾志军、曾志彬、曾玉芳、曾世琼、曾琼芳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少华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曾少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少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曾少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谢 晶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