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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霍刑初字第000050号

时光林强奸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时光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霍刑初字第000050号公诉机关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时光林,男,1953年02月11日出生,安徽省霍邱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2010年10月14日因涉嫌强奸被霍邱县公安局监视居住。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时光林犯强奸罪,于201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和证据发生变化,要求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霍邱县人民检察院要求申请撤诉是在该案在宣判前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霍邱县人民检察院撤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栗 明

审  判  员 熊大成人民 陪 审员 申玉华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 朱凤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