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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齐法执保字第119号

宋凯凯与刘云忠、杨林、赵国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凯凯;刘云忠;杨林;赵国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齐法执保字第119号

申请人:宋凯凯,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刘云忠,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杨林,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

申请人:赵国勇,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宋凯凯诉刘云忠、杨林、赵国勇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宋凯凯于2011年3月9向本院提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车辆或工资。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刘云忠的车辆,车牌号鲁NXXX**;查封期间不得在该查封物上设定任何妨碍执行的权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申的执行。

审判员  高泽龙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