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温泰执民字第309-3号
申请执行人:翁卿洪。
被执行人:包立统。
被执行人:夏克金。
被执行人:吴金玉。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温泰执民字第309-1号执行裁定,于2010年4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夏克金、吴金玉共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7号房产。经本院变卖被执行人包立统房产予以清偿部分债务,现被执行人包立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夏克金、吴金玉作为连带保证人,其未清偿债务标的合计达45万元,两被执行人至今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变卖或拍卖被执行人夏克金与吴金玉共有的座落于泰顺县罗阳镇文化路67号房屋[所有权证号:01a009606,建筑面积:275.03㎡;共有权证号:01a005535;土地证号:泰政国用(96)字第509**号,性质:国有划拨,使用面积:50.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建克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池万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