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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某,肖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

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