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379号
原告:陈某某(曾用名陈某某)
被告:肖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和好,原告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焦颖茹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