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法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黄翠,女,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某,女,199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原告李增运,男,192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卢泓,广东广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家怡,女,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吴育林,男,196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敏姿、刘艺娴,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雇佣人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翠、李某、李增运于2011年3月9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翠、李某、李增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撤诉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0元(原告已申请缓交),由原告承担。原告于收到本民事裁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审判员 姚淑玲二〇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尹 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