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厦执督字第1号原执行法院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受指定执行法院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林衍合,男,194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集美区。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大同经济建设发展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城西路27号。法定代表人叶景升,经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同执行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林衍合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大同经济建设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林衍合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决定指令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2010)同执行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林衍合与被执行人厦门市同安区大同经济建设发展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指定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白菲莱
审判员 林培元
审判员 纪珠英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陈 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