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越保字第10号申请人金某某。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城区××层。申请人金某某与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1年3月8日向绍兴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绍兴仲裁委员会依法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宋××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灿成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何鲁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