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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27号

蒋某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蒋某,叶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象徐民初字第27号

原告:蒋某,男,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

被告:叶某,女,197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晓丽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周翔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