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南民初字第49号原告保定市东林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宝林,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闫广强,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屈兰梅,无业。委托代理人张志方,河北华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市东林农机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东林农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定市东林农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红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