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吴涛,男,1976年10月11日出身,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6号,居民。被告何海东又名何海炎,男,26岁,汉族,住蒲城县巡警大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何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1年3月9日以已经与被告何海东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同小虎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