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蒲民初字第00413号

原告吴涛诉被告何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12-01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涛,何海东又名何海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413号原告吴涛,男,1976年10月11日出身,汉族,住蒲城县城关镇东大街6号,居民。被告何海东又名何海炎,男,26岁,汉族,住蒲城县巡警大队,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涛诉被告何海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涛于2011年3月9日以已经与被告何海东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涛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涛撤回起诉。

审判员  同小虎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