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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亳民一终字第00104号

汝健与高飞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汝健,高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健,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汝亚国,江苏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健因与被上诉人高飞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上诉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汝健及委托代理人汝亚国、孙涛,被上诉人高飞及委托代理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雷 晨

审判员 苏维丽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桂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