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亳民一终字第001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健,男,197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汝亚国,江苏徐州建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涛,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飞,男,1981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
委托代理人:王龙,安徽风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健因与被上诉人高飞合伙纠纷一案,不服上诉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汝健及委托代理人汝亚国、孙涛,被上诉人高飞及委托代理人王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2010)利民二初字第46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员 雷 晨
审判员 苏维丽
审判员 马 燕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桂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