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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曲民初字第220号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6-05-19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曲民初字第22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赵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刘某诉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惠民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玉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