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杭州世纪非凡广告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王某乙,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本院在执行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5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