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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碑执字第125号

王某甲离婚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3-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碑执字第125号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杭州世纪非凡广告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王某乙,西北工业大学副教授。本院在执行王某甲诉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据以执行的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58号民事判决尚未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0)碑民二初字第858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费建国

审 判 员  曹 坤

代理

审判员  夏怀山

二〇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勇